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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遷調或介聘後之尚未休畢各項補休時數,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主旨:有關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遷調或介聘後之尚未休畢各項補休時數,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補休期限,本局前於112年2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20010317號函諒達在案。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復查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示略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倘遷調至新機關且年資銜接者,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仍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為慰勉旨揭人員協助校務推動之辛勞及衡酌公教權益衡平性,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遷調或介聘(含市內及市外),如年資銜接者,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各項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為掌握機關學校政風狀況,同仁如有遭檢察或司法機關約詢等情事,請落實通報並掌握動態

主旨:為掌握機關學校政風狀況,同仁如有遭檢察或司法機關約詢等情事,請落實通報並掌握動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7年3月16日桃政查字第1070001732號函辦理暨本局107年3月28日桃教政字第1070022664號函諒達。

二、機關學校同仁遇有遭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約詢(不論受約 詢身分為嫌疑人或證人)、拘提、逮捕或搜索等狀況,請 儘速先以電話通知本局政風室,俾利本局掌握狀況並即時 啟動關懷機制,俟檢察或司法機關處理情形結束後,再行 函報狀況始末。

轉知欲申請112年全國介聘至苗栗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

主旨:轉知欲申請112年全國介聘至苗栗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3月7日府教務字第1120062626號函辦理。

二、苗栗縣112學年度預估超額學校如下:三義高中國中部、致民國中、通霄國中、三灣國中、維真國中、大湖國中,若選 填超額學校而有超額之情事,將依「苗栗縣所屬國民中小 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要點」辦理。

三、原住民族重點學校須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小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如非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調入上開學校佔是項原住民族教師缺額者,將超額介聘至其他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服務;苗栗縣原住民重點學校如下:南庄國中、泰安國中(小)、東河國小、象鼻國小、梅園國小、士林國小、南庄國小、蓬萊國小、永興國小、汶水國小、泰興國小、清安國小。

四、調入苗栗縣實驗教育學校教師應依學校實驗教育規範辦理相 關教學作業;112學年度實驗教育學校(含預估辦理)如下:南河國小、泰興國小、象鼻國小、龍昇國小、興隆國小、僑育國小。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送相關事項Q&A

主旨:為因應112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送相關事項Q&A一份,請查照轉知並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人事總處112年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43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為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旨,行政院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及第6項授權規定,已於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旨揭服勤辦法,以規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及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

三、鑑於勤休新制甫上路,請加強宣導服勤辦法相關規定,並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公務員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並請本府一級機關應確實督導所屬機關學校,審慎評估公務員服務法延長辦公時數例外情形安排之妥適性。

四、另旨揭Q&A已上載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可自行運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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