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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函以,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銓五字第11255441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轉知「海外臺灣學校112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聯合公告簡章」

主旨:檢送「海外臺灣學校112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聯合公告簡章」,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22日臺教文(二)字第1120026916號函辦理。

二、商借教師類科與名額:

(一)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中學部國文科、英文科及社會科 教師,擇優錄取3名。

(二)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小學部擇優錄取1名(須擔任導師);中學部英文、數學、物理、資訊/生活科技科,擇優錄取2名;若中學部或小學部無人報名或未達錄取標準,則2學部名額合併,擇優錄取3名。

(三)印尼泗水臺灣學校:小學部2名(科別不限,須有行政資歷)。

(四)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小學部1名(普通科,須擔任導師);中學部數學、地理、公民、體育科,擇優錄取2名。

三、旨揭商借教師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報名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

四、檢附上揭函文、旨揭簡章、海外臺灣學校112學年度商借教師聯合公告各校聯絡人各1份。

轉知擬申請臺閩介聘至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服務之教師應配合之事項

主旨:轉知貴校擬申請臺閩介聘至新竹市華德福實驗學校服務之教師, 倘成功調入該校應配合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3月20日府教學字第1120046966號函辦 理。

二、該校教育理念依華德福教育課程安排與規劃,與一般公立學 校不同;爰為辦理人智學理念之華德福教育及教師職能,需 具華德福相關背景。

三、倘介聘成功,聘書中明定教師應參加華德福師資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若應聘時尚未取得資格應於起聘五年內完成,並能接受國內外資深華德福教師之督導, 其期程視情況另定之。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案,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2年3月1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35267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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