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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釋示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釋示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28590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8條規定:「(第1項)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第2項)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三、復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第3項)本法所稱終局停聘、……其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及第14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不得在學校任教,指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

四、依前開規定,有關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外,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師於是段期間,與學校間聘約為停止執行之狀態,仍具教師身分,故倘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規範之情事,仍得依規定處置。本案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轉知苗栗縣政府有關欲申請他縣市介聘至該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轉知有意申請介聘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

主旨:轉知苗栗縣政府有關欲申請他縣市介聘至該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轉知有意申請介聘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1年4月1日府教務字第1110061763號函辦理。

二、苗栗縣111學年度預估超額學校如下:文林國中、三義高中國中部、致民國中、通霄國中、大西國中、維真國中。

三、原住民族重點學校須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小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如非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調入上開學校佔是項原住民族教師缺額者,將超額介聘至其他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服務;該縣原住民重點學校如下:南庄國中、泰安國中(小)、東河國小、象鼻國小、梅園國小、士林國小、南庄國小、蓬萊國小、永興國小、汶水國小、泰興國小、清安國小。

四、調入該縣實驗教育學校教師應依學校實驗教育規範辦理相關教學作業;111學年度實驗教育學校(含預估辦理)如下:南河國小、泰興國小、象鼻國小、龍昇國小、興隆國小、僑育國小。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七點、「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111年3月23日生效一案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七點、「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111年3月23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1年3月23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453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為配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本府及原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利率亦配合調整

主旨:為配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本府及原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利率亦配合調整,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3月25日營署財字第111106279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貸款借款人負擔利率,係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042%計算機動調整。

三、配合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11年3月23日起由原年息0.845%調整為年息1.095%,爰旨揭貸款借款人負擔利息由0.887%調升為1.137%。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一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及國教署111年3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40936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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