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關本府人事處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以,約僱人員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當事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
主旨:有關本府人事處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以,約僱人員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當事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111年2月11日桃人力字第1110000722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情形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請依人事總處111年2月8日總處組字第111200015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本府人事處書函及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