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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聘僱人員因性平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其請假疑義如下說明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有關聘僱人員請假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人事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WebITR差勤系統因應旨揭規定修正部分,人事總處已完成程式調整,並將陸續進行版更,版更前得參考原函附件「WebITR系統陪產檢及陪產假法規調整前替代做法」調整假別日數。

轉知桃園市政府來函,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5日增為給7日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5日增為給7日,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二、本案係銓敘部轉勞動部函以,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工法部分條文,同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次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三、綜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性工法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等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主旨: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等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業經本會第568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1月18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0101號函暨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11年1月19日桃選一字第1110000088號函辦理。

二、檢附「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1份。

函轉教育部公告「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以,「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00151132A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51132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函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函轉內政部111年1月21日內授移字第1110910185號函

主旨:函轉內政部111年1月21日內授移字第1110910185號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1月21日內受移字第1110910185號函辦理。

二、為使公務人員瞭解「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之內涵精神,該部移民署製作數位課程置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提供公務人員研習時數及時數登記。

三、惠請各機關宣導鼓勵同仁點選學習之。

四、檢附內政部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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