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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一、招聘類別及缺額:

(1)專任輔導(實缺)1名

二、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8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第1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7日8時至12時止

第2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9日10時至14時止

第3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11日10時至14時止

第4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15日10時至14時止

第5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17日10時至14時止

第6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21日10時至14時止

第7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23日10時至14時止

第8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25日10時至14時止

轉知111年至114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選賡續承作

主旨:111年至114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選賡續承作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2月9日總處給字第11140002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108年至111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方案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依約承作至111年2月21日止,經人事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由該公司賡續獲選並提供「心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及「心守護公教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等2方案,辦理期間自111年2月22日0時起至114年2月21日24時止,為期3年。

三、相關注意事項:

(一)旨揭保險係徵選合法登記並有意願提供優惠內容之保險公司,轉介予公教員工,相關保險給付資金由承作保險公司自行籌措,被保險人保險費用由投保人全額負擔,人事總處及本府不負貼補之責。

(二)如因該保險發生任何糾紛,由承作保險公司及投保人依民法、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人事總處及本府不涉入處理。

(三)旨揭保險由國泰人壽依被保險人各項條件進行評估並自負風險管理責任,爰該公司具有最終准駁核保權。

轉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訂於111年2月23日辦理111年度「潮講堂」—『臺北永續發展創新策略』

主旨: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訂於111年2月23日辦理111年度「潮講堂」—『臺北永續發展創新策略』,請查照轉知並鼓勵所屬同仁參加。

說明:

一、依公訓處111年2月9日北市訓教字第11130007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為接軌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建立政策實務溝通平台,傳達永續發展創新政策作為及目標,臺北市政府公訓處爰辦理旨揭課程,相關資訊如下:

(一)對象:臺北市政府、中央及外縣市政府推動相關業務或對本議題有興趣之同仁。

(二)時間:111年2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30至12時。

三、前開課程欲報名同仁請於課前註冊為臺北e大會員,註冊成功後可直接線上報名參訓,報名成功後,請於開播時間進入課程,並保持網路通順。如有網路中斷之情形,可能會影響課程時數之累積。

四、臺北e大課程名稱及網址:〔環境教育〕臺北市政府111年度「潮講堂」—『臺北永續發展創新策略』直播課程https://elearning.taipei/elearn/courseinfo/so.php?v=3710。請於3月4日前完成研習(上線時間滿90分鐘),並於課後完成問卷,登錄環境教育時數認證3小時。

轉知「111學年度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及屏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簡章(含積分表)」

主旨:檢送「111學年度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及屏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簡章(含積分表)」1份,請惠予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並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5181號函辦理。

二、旨揭簡章及相關表件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頁(網址:www.k12ea.gov.tw)公告為準。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9901號函辦理。

二、查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復查教育部106年1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函規定略以,依勞動部106年10月24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1984 號函示,「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法院對受僱者聲請收養認可之裁定(含記載於聲請書或筆錄者)外,如因收出養媒合、近親或繼親收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致法院未再特別准其先行共同生活者,得以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又如係提出村、里長之證明者,須足堪認定當事人確有收養之意願。教育人員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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