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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一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及國教署111年3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40936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本府教育局辦理111年「消防戀習曲」單身聯誼活動相關資料

主旨:檢送本局辦理111年「消防戀習曲」單身聯誼活動相關資料,請查照並鼓勵所屬單身同仁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為提供單身同仁聯誼管道,擴展社交生活領域,促進兩性情感交流互動機會,爰辦理旨揭聯誼活動。

二、本活動內容摘述如下:

(一)活動日期:111年5月14日(星期六)。

(二)活動地點: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石門水庫福華渡假飯店、手信霧隱城。

(三)活動費用:每人新臺幣1,590元。

(四)參加人數:40人(男、女生人數各半),並得視報名情形予以彈性調整。

(五)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1年5月6日(星期五)或額滿為止。

三、報名方式:請填妥附件報名表,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連同報名表電子檔e-mail至service@unijoys.com.tw或掃描報名表上之Qrcode或至UniJoys(有你就有意思)/上置國際旅行社網站(http://www.unijoys.com.tw/)「近期活動/火神夏戀手信物語」報名。

轉知苗栗縣政府有關111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該縣服務作業說明,請轉知貴校有意申請教師應審慎選填志願

主旨:轉知苗栗縣政府有關111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該縣服務作業說明,請轉知貴校有意申請教師應審慎選填志願,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1年3月25日府教務字第1110057206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作業轉任及介聘年限之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一)苗栗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1、苗栗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理。

轉知嘉義縣政府111年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請貴校有意申請教師應審慎選填志願

主旨:轉知嘉義縣政府111年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請貴校有意申請教師應審慎選填志願,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11年3月22日府教幼字第1110063728號 函辦理。

二、嘉義縣111學年度除大埔國民中小學、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及豐山實驗教育學校外,其餘各國中普通班預估因減班將有超額情形,請欲介聘至該縣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倘學校因減班而有超額之情事,將依「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原則」辦理。

三、嘉義縣教育方式及課程安排與一般公立學校不同之學校如下:

(一)辦理實驗教育:豐山實驗教育學校、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大埔國民中小學、太平國小、太興國小、仁和國小、達邦國小、美林國小及北回國小。

(二)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光榮國小。

(三)設有慈輝分校:民和國中。

(四)實施混齡教學:該縣學校普通班學生總人數50人(含)以下之學校,推動混齡教學,教師須配合參與教學模組研發及增能研習。

四、申請介聘至該縣學前及國教階段特殊教育(身障及資優類)教師,至112學年度前不得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113學年度後視該縣特殊教育師資情況再行評估是否持續控管。

轉知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規範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規範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22日部銓四字第111543165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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