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1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1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一案,惠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111年4月1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49755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國教署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國教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11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辦理業務:以學前教育之行政及資源、課程教學及人力資源、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