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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北市於「115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公告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一案

主旨:轉知臺北市於「115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公告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3月24日北市教人字第1153042988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如下:

(一)101及102學年度聘任之專任輔導教師,105學年度起,符合兼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及該局資格考試合格,准予轉任兼任輔導教師。103學年度以後聘任之專(兼)任輔導老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3年後,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

(二)該市巡迴教師於114學年度結束服務。

(三)該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計有芳和實驗中學、民族實驗國中、濱江實驗國中、西湖實驗國中、和平實驗國小、博嘉實驗國小、溪山實驗國小、湖田實驗國小、泉源實驗國小、指南實驗國小及忠義實驗國小等11所,有意願選填實驗學校之教師應先行瞭解其實驗教育理念及課程規劃特殊性。介聘至上述學校之教師,應配合該校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息等事宜。相關資訊並可透過該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網站(https://teecid.tp.edu.tw/)及各校實驗教育計畫查看。

轉知欲申請他縣市介聘至苗栗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

主旨:轉知欲申請他縣市介聘至苗栗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5年3月23日府教務字第1150060881、1150060884號函辦理。

二、有關苗栗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一)該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教育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理。

(二)該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市作業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轉知嘉義縣於「115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公告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一案

主旨:轉知嘉義縣於「115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網」公告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15年3月20日府教幼字第1150072863號函辦理。

二、該縣115學年度除大埔國民中小學、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及豐 山實驗教育學校外,其餘各國中普通班未來預估仍因減班將有超額情形,請欲介聘至該縣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倘學校因減班而有超額之情事,將依「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原則」辦理。

三、該縣教育方式及課程安排與一般公立學校不同之學校如下:

(一)辦理實驗教育:豐山實驗教育學校、阿里山國民中小學、 大埔國民中小學、太平國小、達邦國小、美林國小、北回 國小及柴林國小。

(二)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光榮國小及內甕國小。

(三)大林國小排路分校115學年度復校為排路國小並轉型為排路華德福教育實驗國民小學。

(四)設有慈輝分校:民和國中。

(五)實施混齡教學:嘉義縣學校普通班學生總人數50人(含)以下之學校,推動混齡教學,教師須配合參與教學模組研發及增能研習。

轉知韓國地區漢城華僑中學115年徵聘教師一案

主旨:轉知韓國地區漢城華僑中學115年徵聘教師一案,請協助公告相關資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15年3月20日僑教學字第1150074931A號函辦理。

二、旨揭僑校擬徵聘英文及數理教師各1名,其條件及待遇等資料詳徵才資訊(如附件);有意應徵者請將初審資料備齊後,逕電郵、電洽或郵寄至該校辦理。

轉知教育部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3名辦理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相關業務一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3名辦理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相關業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18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0642B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規劃於115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3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間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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