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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代理教師(國英數社自類科)甄選簡章公告

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代理教師(國英數社自類科)甄選簡章公告

一、招聘類別及缺額:

  1. 國文-實缺1名
  2. 英文-實缺2名
  3. 英文-(育嬰留停及侍親留停)-虛缺2名
  4. 數學-實缺2名
  5. 理化-(侍親留停)-虛缺1名
  6. 生物-實缺1名
  7. 地理-實缺1名
  8. 公民-實缺2名

二、報名日期: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3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第1招   114年6月26日8時至12時止

第2招   114年6月30日8時至12時止

第3招   114年7月2日8時至12時止

 

三、詳請參閱簡章

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

主旨: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

二、查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三、復查教育部部80年1月28日台(80)人字第04991號函及81年2月17日台(81)人字第08189號書函略以,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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