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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海外臺灣學校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聯合公告簡章」及聯絡人資訊各1份

主旨:檢送「海外臺灣學校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聯合公告簡章」及聯絡人資訊各1份,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12日臺教文(二)字第1130026993號函辦理。

二、商借教師類科與名額:

(一)印尼泗水臺灣學校:小學部2名(須擔任導師)。

(二)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中學部資訊、生活科技科,擇優錄取1名。

三、旨揭商借教師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報名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

轉知嘉義縣政府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

主旨:轉知嘉義縣政府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請協助轉知欲申請113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嘉義縣學校之教師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13年3月8日府教幼字第1130057235號函辦理。

二、嘉義縣113學年度除大埔國民中小學、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及豐山實驗教育學校外,其餘各國中普通班預估因減班將有超額情形,請欲介聘至嘉義縣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倘學校因減班而有超額之情事,將依「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原則」辦理。

三、嘉義縣教育方式及課程安排與一般公立學校不同之學校如下:

(一)辦理實驗教育:豐山實驗教育學校、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大埔國民中小學、太平國小、達邦國小、美林國小及北回國小。

(二)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光榮國小。

(三)預計轉型為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內甕國小。

(四)設有慈輝分校:民和國中。

(五)實施混齡教學:嘉義縣學校普通班學生總人數50人(含)以下之學校,推動混齡教學,教師須配合參與教學模組研發及增能研習。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請貴校公告周知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3年3月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0612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苗栗縣113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說明

主旨:轉知苗栗縣113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說明,惠請轉知貴校申請是項介聘作業教師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3年3月7日府教務字第1130049709號函辦理。

二、苗栗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理。

三、苗栗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市作業轉入苗栗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轉知教育部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2名辦理藝術教育、師資職前教育等相關業務

主旨:有關教育部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2名辦理藝術教育、師資職前教育等相關業務,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7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62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辦理藝術教育、師資職前教育相關業務,規劃於113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2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藝術教育或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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