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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大陸委員會「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

主旨:有關本府函送大陸委員會「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115年1月21日府人考字第1150012445號函辦理。

二、大陸委員會前請各相關機關對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 司法官等非傳統公務人員宣導赴陸港澳相關管理規範,以保障其權益。該會為利對該等人員宣導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新制及公務員赴陸港澳重要提醒事項,經洽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製作旨揭告知書。

三、茲依來函說明,請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就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人員,將旨揭告知書等相關規定轉知並簽署。至所屬機關(家教中心及圖書館)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且非屬來函說明三所列人員部分,則請將旨揭告知書相關規定加強宣導並參考運用。

四、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補充說明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並修正「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一案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補充說明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並修正「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1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099號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為配合「因應少子女化對策2.0-好孕三方案」政策之擴大生育補助方案,人事總處業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另行政院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之生育補助規定,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三、人事總處配合上開規定補充說明差額補助相關事項,並修正旨揭問答集,重點摘述如下:

(一)發給方式: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10萬元時,發給旨揭差額補助,並由人事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連同公保生育給付合併發給,被保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二)發給時點:旨揭差額補助業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118年)」,人事總處並配合編列預算委託臺銀公司發放,公保被保險人在上開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分娩或早產者,臺銀公司僅先發給公保生育給付部分,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發差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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