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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115年「健康守門員-到府健檢活動」

主旨:有關本府115年「健康守門員-到府健檢活動」,請查照並鼓勵所屬同仁踴躍參加。

說明:

一、為鼓勵本府同仁重視自我健康管理,並提高健檢補助效益及提供便利健檢服務,本府115年規劃辦理旨揭健檢活動,並經公開遴選由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擔任承作醫療機構,內容說明如下:

(一)健檢時間:115年7月28日(星期二)及115年7月29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12時。

(二)健檢地點:桃園區公所4 樓禮堂及停車場(X 光攝影車)。

(三)實施對象:限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不開放員工眷屬參加。

(四)健檢方案:本次健檢提供新臺幣(以下同)4,500元全方位套餐及7,000元之全方位尊爵套餐、心血管套餐等3種優惠方案,包含腫瘤指標篩檢、超音波、眼底攝影等,常見疾病相關檢查項目。

(五)其他:

1、符合本府健檢補助者,得持繳費收據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補助費用,並請服務機關(學校)給予公假1日。

2、未符本府健檢補助,自費參加健檢者,服務機關(學校)得每2年1次給予1日公假。

二、旨揭健檢活動採「人事服務網eCPA系統-D6:終身學習入口網線上報名」,相關事項如下: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5年6月1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2806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5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間: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本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國家文官學院辦理115年「公務英語力UP訓練」系列課程-「數位英語增能工作坊」

主旨:國家文官學院辦理115年「公務英語力UP訓練」系列課程-「數位英語增能工作坊」,請轉知所屬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家文官學院(下稱文官學院)115年6月8日國院交字第11506600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落實「2030年雙語政策」並提升文官國際競爭力,爰文官學院開辦旨揭工作坊,透過數位科技與人工智慧的輔助,強化公務人員職場英語應用能力,課程重點資訊如下:

(一)研習對象:不限官職等公務人員均可報名,惟區分以下兩種級別,請依英語程度報名相應梯次。

1、第1、2梯次「初級班」:須提供相當「全民英檢」初級程度或CEF證書A1、A2之證明。

2、第3梯次「英語會話」、第4梯次「英文書信」:須提供相當「全民英檢」中級程度或CEF證書B1以上之證明,並以未參加過旨揭工作坊同主題訓練者優先錄取。

(二)實施方式:以Google Meet線上方式辦理,每梯次為期4週,於每星期四18時30分至21時進行;每次3節,每節50分鐘,共計12小時。

(三)各梯次主題及授課日期,請詳閱原函說明三。

三、報名方式:

轉知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為商借教師協助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相關業務

主旨:轉知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為商借教師協助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相關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115年5月27日教研課字第1151100851A號函辦理。

二、為遴聘具教學實務經驗之商借教師,協助辦理課程發展、實證資料蒐整及跨領域、跨階段之協作與連結等事項,爰以具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教學經驗者為優先,並擇優錄取1名。

三、茲請貴校參閱國教院商借教師之需求說明,於115年6月12日(星期五)前若有擇優推薦教師人選並請填寫「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推薦表」(如附件)後函送國教院,後續將由該院依上述原則進行審查遴選。

四、本案如有聯繫事宜,請逕洽國家教育研究院承辦人:劉芳邑,聯絡電話:(02)7740-7243。

轉知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一案

主旨: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49799號函辦理。

二、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三、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59號(另見該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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