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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第3招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結果公告

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第3招代理教師(國英數社自類科)甄選結果公告

一、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第3招代理教師甄選錄取名單:

英文科(實缺)-正取楊○玉

數學科(實缺)-正取楊○元

公民科(實缺)-楊○

二、正取人員請於114年7月4日(星期五)上午10時00分至12時00分,洽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請攜帶身分證正本、最高學歷證書正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如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報到者,視為棄權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三、本次簡章甄選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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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第3招代理教師(其他類科)甄選結果公告

一、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第3招代理教師甄選錄取名單:

表演藝術科(實缺)-正取莊○雯、李○彥

資訊科技(實缺)-正取趙○喻

健康教育(實缺)-正取林○卿

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委請平南國中辦理「114學年度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宣導研習—親子職群體驗學習活動暨職人分享」

說明:

一、旨揭活動係為強化學生及家長對技職教育內涵之理解與認同,結合職業探索體驗、技職達人講座及企業實地參訪,讓學生及家長得以實際接觸多元產業樣貌,鼓勵親子共同參與、交流職涯觀點,進而給予適切的陪伴與支持。

二、旨揭活動相關資訊如下:

(一)時間:114年7月31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二)地點:賈桃樂學習主題館—萬能分館、東和音樂體驗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業務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業務案,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6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2274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内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原住民族教育及新住民子女教育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114年7月26日(星期六)為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暨新竹市第11屆市長高虹安罷免案之投票日

主旨: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114年7月26日(星期六)為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暨新竹市第11屆市長高虹安罷免案之投票日,為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是日依法為應放假之日,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26日中選人字第1143750164號函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條之1規定辦理。

二、選舉區外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依規定不放假,但戶籍設在選舉區並具投票權者,得比照選舉區內員工投票日放假之規定辦理。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轉知桃園市第10屆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工作會議暨領隊會議紀錄、場地時間表及選手休息區位置分配圖各1份

主旨:檢送本市第10屆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工作會議暨領隊會議紀錄、場地時間表及選手休息區位置分配圖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桌球錦標賽訂於114年7月12日(星期六)在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活動中心舉行,開幕典禮於是日上午8時準時開始,請各隊務必於7時30分於舞台前集合整隊完畢。

二、活動當日因校內停車位有限,爰提供各參賽機關1張貴賓停車證,並業於114年6月27日領隊會議發放,請尚未領取之機關於114年7月3日(星期四)前,派員至本府人事處領取。

轉知「本府114年公教員工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

主旨:檢送「本府114年公教員工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及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辦理。

二、旨揭托育服務機構優惠措施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優惠對象及方式:

1、優惠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公教員工,包含公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以及本府所屬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之職員。

2、憑員工卡、識別證或在職證明等文件,可享優惠方案。

(二)本府係提供優惠措施資訊予同仁自由參考運用,如發生消費糾紛或訴訟,由同仁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不介入當事人與托育服務機構間之履約爭議。

(三)案內優惠措施效期為2年,期間如終止特約關係,或托育服務機構停止營業,將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站。

(四)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及優惠措施,可自行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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