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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第10屆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一案

主旨:有關本市第10屆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一案,歡迎各學校教職 員工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4年5月8日府人給字第1140121191號函辦理。

二、旨揭賽事訂於114年7月12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6時,在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舉行(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97號)活動中心(請由明德路側進出)。

三、組隊方式暨參加資格:

(一)公務人員組:

1、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區公所(復興區含代表會)、事業機構、本府退休人員協會、桃園市議會及桃園市審計處組隊參賽,並按性別區分男、女子組各1至2隊;其中原住民族行政局、法務局、客家事務局、青年事務局及婦幼發展局,得聯合組隊或參加市府聯隊(由府本部、新聞處、秘書處、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共組)。

2、各隊參賽選手以編制內現職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理、駐衛警察、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按月計酬之約用人員為限,不含替代役;至退休人員部分,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退休公教人員為限役。

(二)教職員組: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度(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平教育與輔導工作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度(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平教育與輔導工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5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2509號函辦理。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工作,國教署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學務校安組(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南投縣114學年度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新任校長遴選簡章」1份

主旨:檢送「南投縣114學年度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新任校長遴選簡章」1份,請協助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4年5月7日府教學字第11401088451號函辦理。

二、報名及收件時間及地點:

(一)須於114年5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4時前,備妥簡章第五點之審查資料,親自或委託他人報名(附件四委託書)。

(二)收件地址:南投縣政府A棟7樓教育處學務管理科(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7樓)。

(三)逾時不予受理,如有疑義,可電洽南投縣政府教育處(049-2222106轉1303陳先生)洽詢。

三、審查文件格式及內容如下(詳如簡章):除南投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評選表使用A3直式格式外,其他文件請以A4格式直式橫書,將下列各項文件資料依序備妥,裝訂成13份,總頁數以30頁內為原則,所送文件未符規定者,應於一日內補正送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南投縣114學年度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新任校長遴選申請表(附件一)。

(二)資格證明文件:學、經歷證明文件、中等學校教師證書;最近5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上述各項影本資料,請逕行加註「與正本相符」及蓋私章。

轉知「桃園市第10屆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實施計畫」1份

主旨:檢送「桃園市第10屆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實施計畫」1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促進本府同仁身心健康、提倡運動風氣,並培養團隊精神,特舉辦旨揭賽事。

二、本屆賽事規劃內容如下:

(一)比賽時間:114年7月12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6時。

(二)比賽地點: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97號)活動中心(請由明德路側進出)。

(三)組隊方式暨參加資格:

1、公務人員組:

(1)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區公所(復興區含代表會)、事業機構、本府退休人員協會、市議會及本市審計處組隊參賽,並得分別組男、女子隊伍各1至2隊;其中原住民族行政局、法務局、客家事務局、青年事務局及婦幼發展局,得聯合組隊,或併同府本部、新聞處、秘書處、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合組市府聯隊。

(2)參賽選手以編制內現職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理、駐衛警察、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按月計酬之約用人員為限,不含替代役;至退休人員則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退休公教人員為限。

2、教職員組:

(1)以行政區劃分,各區公所得分別組男、女子隊伍各1隊。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 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 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案,請協助公告周知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5月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2265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115學年度將再決定是否賡續商借)。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案,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5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1228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本案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商借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商借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商借單位:國教署人事室考訓退撫科。

(五)辦理業務:主辦行政中立相關業務、性平相關業務彙整,協辦國教署人員及所屬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案件、訓練進修研習事項及臨時交辦等相關業務。

(六)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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