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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附設補校114學年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本校附設補校114學年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一、招聘類別及缺額:

  1. 附設補校-國文1名
  2. 附設補校-英語2名
  3. 附設補校-數學1名
  4. 附設補校-社會1名
  5. 附設補校-自然1名
  6. 附設補校-綜合3名
  7. 附設補校-藝文1名

二、報名日期: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7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第1招   114年6月26日8時至12時止

第2招   114年6月30日8時至12時止

第3招   114年7月3日8時至12時止

第4招   114年7月7日8時至12時止

第5招   114年7月9日8時至12時止

第6招   114年7月14日8時至12時止

第7招   114年7月16日8時至12時止

 

三、詳請參閱簡章

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公告

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公告

一、招聘類別及缺額:

  1. 客語1名
  2. 臺灣台語1名

二、報名日期: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5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第1招   114年6月26日8時至12時止

第2招   114年6月30日8時至12時止

第3招   114年7月2日8時至12時止

第4招   114年7月7日8時至12時止

第5招   114年7月9日8時至12時止

 

三、詳請參閱簡章

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一、招聘類別及缺額:

  1. 數學1名
  2. 理化1名
  3. 生物1名
  4. 生活科技1名
  5. 歷史1名
  6. 體育1名
  7. 體育術科-合球1名
  8. 體育術科-射擊1名
  9. 體育術科-女壘1名
  10. 童軍1名
  11. 輔導1名
  12. 資訊1名

二、報名日期: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3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第1招   114年6月26日8時至12時止

第2招   114年6月30日8時至12時止

第3招   114年7月2日8時至12時止

 

三、詳請參閱簡章

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代理教師(國英數社自類科)甄選簡章公告

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代理教師(國英數社自類科)甄選簡章公告

一、招聘類別及缺額:

  1. 國文-實缺1名
  2. 英文-實缺2名
  3. 英文-(育嬰留停及侍親留停)-虛缺2名
  4. 數學-實缺2名
  5. 理化-(侍親留停)-虛缺1名
  6. 生物-實缺1名
  7. 地理-實缺1名
  8. 公民-實缺2名

二、報名日期: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3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第1招   114年6月26日8時至12時止

第2招   114年6月30日8時至12時止

第3招   114年7月2日8時至12時止

 

三、詳請參閱簡章

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

主旨: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

二、查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三、復查教育部部80年1月28日台(80)人字第04991號函及81年2月17日台(81)人字第08189號書函略以,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轉知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

主旨:函轉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請查照並協助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4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380號函辦理。

二、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定於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查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並請轉知所屬機關學校,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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