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來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修正條文1份
主旨:檢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1年10月17日府政預字第1110289698號函辦理(附件1)。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3條(附件2),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監察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院臺法字第1110018930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107901號及院台申伍字第111183233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