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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教師請假事宜及所遺課務安排相關規定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教師請假事宜及所遺課務安排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58699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防疫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QA規定及本局(國中教育科)發佈之「本市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教師課務處理原則說明表」略以,當教職員工確診請「公假」,教師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

三、綜上,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事宜及所遺課務安排等事項,請各校依前開相關規定妥處,以維教師權益及學生學習權。

轉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適用疑義說明」

主旨:轉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適用疑義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11月29日府政預字第1110333950號函轉法務部111年11月28日法廉字第11105006010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各機關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之認知,法務部廉政署前函請中央機關邀集各該機關暨所屬機關政風、採購及補助等單位,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研討會」,經蒐集研討會提問後擬具旨揭說明。

三、旨揭說明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網站/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函釋項下。

轉知桃園市政府來函「臺北市112學年度市立高中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簡章」1份

主旨:檢送「臺北市112學年度市立高中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簡章」1份,請惠予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 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1月29日北市教中字第1113101839號函辦理。

二、有關臺北市112學年度市立高中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簡章及相關表件可逕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頁「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市立高中及國中校長遴選」處下載。請詳閱簡章內容,並依規定檢具相關報名文件,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本市公務人員協會訂於111年12月2日(星期五)下午1時召開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考量疫情及避免第二次群聚增添感染風險等因素,如屆時出席人數未達會員總人數半數,將接續召開第5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以俾利推動會務

主旨:本市公務人員協會訂於111年12月2日(星期五)下午1時召開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考量疫情及避免第二次群聚增添感染風險等因素,如屆時出席人數未達會員總人數半數,將接續召開第5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以俾利推動會務,請轉知所屬會員準時出席,請查照。

說明:依本市公務人員協會111年11月22日桃市公協字第1110000007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3至2025年「健康 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特約醫療機構及相關健檢方案

主旨: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3至2025年「健康 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特約醫療機構及相關健檢方案,請查照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1月25日總處給字第111400207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轉知行政院來函,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主旨:有關行政院函以,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茲因行政院主張「行政懲處為行政權之核心領域」之見解業獲憲法法庭肯認,且為進一步落實旨揭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針對人員違失行為,依下列原則處置:

(一)行政懲處為主:機關應秉持及時、落實行政懲處及首長負責之原則,儘速完成行政調查,並依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至下列2種情形,則依現行方式處置:

1、公務人員涉酒後駕車者:依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院頒「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等相關法令有其應負之法律責任;又上開原則及要點對於酒駕人員懲處、懲戒態樣已臻明確,如有違反,機關得視違失情節及態樣,予以行政懲處或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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