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10年度第12次管理員甄選簡章公告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正取1名;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三、官等職等:委任第三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
四、職系:綜合行政
五、職稱:管理員
六、資格條件:
(一) 具身心障礙手冊。
(二)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三) 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人員。
(四) 無高普考、各項特考及格後尚在限制轉調期間之情事。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等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六) 留職停薪之報名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七、工作項目:
(一)公務維修等庶務工作(冷氣卡儲值、物品及消耗品領用統計、鑰匙管理、停車位管理等)。
(二)場地租借管理。
(三)零用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