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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0年度第12次管理員甄選簡章公告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正取1名;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三、官等職等:委任第三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

四、職系:綜合行政

五、職稱:管理員

六、資格條件:

(一) 具身心障礙手冊。

(二)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三) 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人員。

(四) 無高普考、各項特考及格後尚在限制轉調期間之情事。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等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六) 留職停薪之報名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七、工作項目:

(一)公務維修等庶務工作(冷氣卡儲值、物品及消耗品領用統計、鑰匙管理、停車位管理等)。

(二)場地租借管理。

(三)零用金管理。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檢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檢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審查報告(修正本)」節錄決議事項(七十三)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0年9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3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節錄決議事項業經人事總處轉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意見如下,請各機關依權責配合評估辦理:

(一)有關補足實施居家辦公所需相關軟硬體設備,以及人員自行負擔居家辦公所需軟硬體及相關費用時,研議以實報實銷方式給與補助或核銷部分,得參考人事總處110年7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481號函檢送「因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特殊緊急狀態辦公場所公務人力分流應變措施參考原則」依權責辦理。

(二)另原編預算如不足支應居家辦公所需經費一節,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各機關因應疫情實施居家辦公所需經費,得先由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如有不敷再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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