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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第7屆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實施辦法

主旨:檢送本市第7屆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實施辦法1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旨揭賽事訂於112年4月29日(星期六)上午8時,在本市市立綜合體育館舉行。

二、組隊方式暨參加資格:

(一)公務人員組:

1、由本市議會、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各事業機構、各區公所(復興區含代表會)及本府退休人員協會組隊參賽,得分別組公務人員男、女子組各1至2隊。其中原住民族行政局、法務局、客家事務局、青年事務局及資訊科技局,得聯合組隊或併同府本部、新聞處、秘書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市府聯隊。

2、各隊參賽選手以編制內現職人員、技工、工友、司機、清潔隊員、駐衛警察或預算內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按月計酬之臨時人員為限,不含替代役。

3、本府退休人員協會參賽人員,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退休公教人員為限。

(二)教職員組:

1、以區為單位組隊,各區公所得分別組男、女子組各1隊參加。各隊參賽選手以各區所在之市立各級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聘僱人員為限,不含替代役、代理(課)教師、實習教師。

轉知銓敘部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1號令

主旨:檢送銓敘部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1日部法一字第112554166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茲以公務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俾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及有礙其職權之行使,其中規範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係基於領證職業之事務具有專業性質,且與公務員身分難以切割,為避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外,另從事領證職業之事務而造成角色混淆,爰規定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並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

三、又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經該部審慎衡酌後,考量停(休)職公務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惟已不得執行職務,故不發生從事領證職業造成角色混淆之問題。是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圍包括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3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27968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12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

主旨:為提升社會大眾瞭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補助限制」之規定,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請協助宣達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2月22日府政預字第1120044432號函轉監察院112年2月20日院台申貳字第1121830361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明文限制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行為,惟如係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則例外允許關係人申請,此時關係人須於補助申請文件中一併揭露身分關係,其補助行為方合於利衝法規定。鑒於關係人範圍甚廣,涵蓋由公職人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擔任重要職務之民間團體(諸如體育會、基金會、校友會、同鄉會、社區發展協會、宮廟、學會、農漁會、公司行號……等),仍有不少民間團體迄今不知其為利衝法所定之關係人,亦不知同法之補助限制規定,以致其因申請補助未符合利衝法規定要件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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