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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春節期間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主旨:請於本(115)年度春節期間,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5年1月15日府政預字第1150014099號函辦理。

二、請於本(115)年度春節期間,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 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如: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 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 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 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 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 賴。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422A號令修正發布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422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422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如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郭視察,電話:(04)3706-1535;「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張小姐,電話:(04)3706-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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