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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

主旨: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

二、查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六、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或前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公立學校代理兵缺年資,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

三、復查教育部部80年1月28日台(80)人字第04991號函及81年2月17日台(81)人字第08189號書函略以,師範校院結業生分發實習係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其實習期滿補實後,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得比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轉知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

主旨:函轉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請查照並協助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4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380號函辦理。

二、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定於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查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並請轉知所屬機關學校,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重申「桃園市第10屆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報名注意事項

主旨:重申「桃園市第10屆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報名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114年5月8日府人給字第1140121191號函計達。

二、為增進本府員工身心健康、提倡運動風氣,並培養團隊精神,本府訂於114年7月12日(星期六)假桃園市中壢區新明國民小學活動中心舉行旨揭賽事,業函送「桃園市第10屆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實施計畫」在案。

三、近年發生旨揭賽事參賽人員報名組別錯誤情事,為避免類此情形及因隊伍選手資格認定問題影響賽事進行,爰重申組隊方式及參加資格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組: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區公所(復興區含代表會)、事業機構、本府退休人員協會、本市議會及本市審計處等機關人員組隊參賽,另退休人員則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退休公教人員為限。

(二)教職員組:以行政區為單位,由各行政區轄內市立學校人員組隊,並向區公所報名;學校公務人員得可報名所在行政區之區公所公務人員組;至借調本府教育局之候用校長、正式教師另得報名教育局隊伍。

四、請各受理報名機關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選手參賽權益及賽事公平。

轉知「臺北市114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作業簡章」1份

主旨:檢送「臺北市114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作業簡章」1份,請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5月29日北市教中字第1143067074號函辦理。

二、申請參加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者,請詳閱旨揭簡章規定。

三、新任校長遴選報名時間訂於114年6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4時,逾時不受理。報名參加遴選人員應填妥規定之相關表件,親自前往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325巷7號)報名,恕不受理郵寄或委託報名。

四、本年度審查文件格式及內容說明如下:申請者請以A4直式橫書格式雙面列印,將下列各項文件資料依序備妥。所送文件未符規定者,應於報名當日下午4時前補正之,並依簡章規定送達指定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每人至多填2所學校),並貼妥1吋彩色照片。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候選人國籍具結書。

(三)學校經營計畫,本文為14號字,行距24pt,以16頁為上限(不含封面、封底及目錄),內容應包含:

1、過去服務績效:過去於服務學校所解決的問題及創新之作法。

轉知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主旨: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月6日廉防字第11405000030號函辦理。

二、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如: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四、檢附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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