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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請各貴校(園)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

主旨:轉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請各貴校(園)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12年10月13日桃政安字第1120006682號函辦理。

二、旨揭選舉公告業於112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112年11月20日至24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3年1月13日辦理選舉投票作業。各貴校(園)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另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為利各機關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

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112學年度第2次甄選學校午餐廚房工作人員(計時)簡章

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112學年度第2次甄選學校午餐廚房工作人員(計時)簡章

壹、依據桃園市中小學臨時人員勞動契約及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與相關規定辦理

貳、組織:成立「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廚房工作人員甄選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函轉銓敘部及衛生福利部相關函文乙份說明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後相關規定

主旨:為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因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爰函轉銓敘部及衛生福利部相關函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被保險人。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10月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書函辦理。

二、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先予敘明。

三、次查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轉知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影本1份一案

主旨:檢送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影本1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對於公務員投資限制規範,將原規定公務員僅得於一定持股比率範圍內,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構)監督之營利事業,修正為以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為限。基於服務法第14條規範立法原意及為不過度限縮公務員投資行為,爰服務法第14條第4項就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以其「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包含依法令規定由某機關(構)之特定職務人員兼任之當然兼職)。

三、又以公務員本不得利用其職務獲取不當投資利益,是無論於其本職或兼任職務,其他法規就公務員職權行使之衝突禁止及防止個人利益輸送等相關規定,仍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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