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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得否利用下班時間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並辦理執業登記等相關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得否利用下班時間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並辦理執業登記等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2258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教師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但於下班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規定疑義,說明如下:

轉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組織調整蘆竹稽徵所113年1月1日成立

主旨:轉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組織調整,蘆竹稽徵所113年1月1日成立,於該局桃園分局設立中繼辦公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0號),並承接蘆竹區及大園區國稅業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年1月2日北區國稅人字第112001608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轉知銓敘部來函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2月20日部法一字第112563926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茲以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已保留本職職缺,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爰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惟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對於訓練期間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又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當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轉知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338A號令修正發布

主旨:轉知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33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338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廖商借教師(電話:02-7736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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