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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府114年公教員工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

主旨:檢送「本府114年公教員工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及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辦理。

二、旨揭托育服務機構優惠措施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優惠對象及方式:

1、優惠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公教員工,包含公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以及本府所屬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之職員。

2、憑員工卡、識別證或在職證明等文件,可享優惠方案。

(二)本府係提供優惠措施資訊予同仁自由參考運用,如發生消費糾紛或訴訟,由同仁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不介入當事人與托育服務機構間之履約爭議。

(三)案內優惠措施效期為2年,期間如終止特約關係,或托育服務機構停止營業,將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站。

(四)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及優惠措施,可自行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查詢。

轉知本市第9屆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調整至114年8月2日辦理一案

主旨:有關本市第9屆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調整至114年8月2日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前於114年5月5日以府人給字第1140116416號函(計達)知旨揭賽事在案,原訂比賽日期(114年7月26日)恰逢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投票日,為保障賽事參加人員選舉權及支援選務同仁參賽權利,爰該賽事日期調整至同年8月2日辦理。

二、請各組隊報名參加之機關(構)及團體,再行審查確認隊(職)員名單;如已提送報名表者需進行人員異動,請於不增加原報名隊伍數之前提下,將更新後報名表(含word檔及核章PDF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府人事處(10058777@mail.tycg.gov.tw)。

三、檢送修正後「桃園市第9屆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實施辦法」1份。

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第2招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結果公告

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第2招代理教師(國英數社自類科)甄選結果公告

一、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第2招代理教師甄選錄取名單:

國文科(實缺)-正取:曾○騰

地理科(實缺)-正取:李○松

公民科(實缺)-從缺

二、正取人員請於114年7月2日(星期三)上午10時00分至12時00分,洽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合格教師證正本、最高學歷證書正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如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報到者,視為棄權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三、本次甄選結果尚缺科目如下,依簡章公告日期續辦第1次代理教師(國英數社自類科)甄選之第3次招考。

1.英文科(實缺)2名

2.英文科(虛缺)2名

3.數學科(實缺)2名

4.理化科(虛缺)1名

5.公民科(實缺)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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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第2招代理教師(其他類科)甄選結果公告

一、本校114學年度第1次第2招代理教師甄選錄取名單:

轉知「台北教師會館-教師住宅」出租公告及申請手冊相關訊息

主旨:檢送「台北教師會館-教師住宅」出租公告及申請手冊相關訊息,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台北教師會館原提供中小學教職員洽公住宿,現轉型為教師住宅,以優惠價格提供任職北部地區有居住需求之教職員承租使用。

二、本案共計出租80戶套房及家庭房,房型面積約在8-30坪。本基金會以服務教職員為宗旨,爰以低於市場行情金額出租,相關招租期程如下:

(一)申請期間:114年6月24日上午8時至7月24日下午5時止。

(二)申請方式:於本基金會官網最新消息下載填寫申請手冊並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親自或郵寄至本基金會。

(三)申請對象:預計於114年8月1日後,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或宜蘭縣市之公私立中小學校或其教育主管機關(單位)服務且在職之編制內教職員工。

三、歡迎符合資格者踴躍申請,詳細租金及相關辦法請參閱出租公告及申請手冊。本案聯絡人:楊雅琪,聯絡電話:04-35072499#112;聯絡信箱:yangyachi1989@gmail.com。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員工協助方案業務宣導影音短片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員工協助方案業務宣導影音短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6月16日總處綜字第1141001140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人事總處為期推廣員工協助方案(以下簡稱EAP)政策推動重點,以增加辦理業務知能及提升服務品質,特製作旨揭影音短片置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務人員/EAP專區/如何辦理EAP(https://www.dgpa.gov.tw/mp/submenu?uid=225&mid=223)項下,請參考運用。

三、另如有與廠商簽訂EAP委外服務契約者,宜於契約條款或招標需求中,明定廠商應提供具備合法資格之專業人員名單,並於履約期間持續落實合法專業證書或執業執照之查驗作業,以維護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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