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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主旨: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19日公護字第114906003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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