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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 114 學年度第 1 次學務創新人員(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 114 10 21 日府人企字第 1140301781 號函、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10 31 日桃教學字第 1140106810 號函、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

二、職稱:學務創新人員(約僱人員)

三、名額:正取1視成績備取2名(備取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性別:不拘

五、工作地點: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六路1號)

六、資格條件:

  ()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未具者此資格者,一律初審不合格,請勿投件)

  ()溝通表達能力佳。

  ()有服務熱忱。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

  ()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無以下情事者: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0款、第11款。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

     3.「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第5點第1項。

     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5.「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各項規定。

     6.「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各項規定。

     7.「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不得任用之規定。

七、工作項目:

  ()推動學務創新工作。

  ()兒少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

  ()營造友善安全之校園。

  ()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八、上班時間:上班日上午 8 點至下午 4 點,每日共 8 小時。

九、待遇:約僱四等250薪點(月支報酬約新臺幣34,775);錄取人員聘期自報到日起至 114 1231日止,倘114年度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115 年得予以續聘僱至1157 31日。(本職缺係屬於定期性或輔助性人力,若僱用原因消失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

十、公告時間及地點:自即日起至1141113止,公告於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2.aspx)「事求人」網站

2.本校網站 (https://www.nkjh.tyc.edu.tw/)

十一、報名期間、報名方式及檢附表件:

  ()採通訊方式報名,並請於1141113(星期三)前,紙本寄達本校(以郵寄送達本校為憑,非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信封上請註記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人事室收(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六路1號)及「學務創新人員第一階段報名」。

  ()檢附報名文件如下:(均以 A4 影印,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1.報名表、簡歷表、切結書

2.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必需文件)

3.最高學歷證書

4.最近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至警察局外事科申辦,報名時未及時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同意先繳交業已申請該證明之相關佐證資料影本,並於面試前檢附正本,未檢附視同應試資格不符。)

5.兵役證明(無則免附)     

6.如為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影本(無則免附)

7.學務相關工作經歷或輔導、諮商、教育、醫療、法律、觀護相關工作經歷證明:繳交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無者免繳)

  ()證件正本於甄選報到當日查驗。

  ()報名者視為同意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查閱有無不得聘任之情事。

十二、聯絡電話:

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03-3525590分機710張主任。

工作內容及工作環境問題請洽學務處03-3525590分機310邱主任。

十三、甄選方式:

()初審:書面資料審查,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符合資格或不符本校需求者恕不通知,亦不辦理退件。

()面試時間:擇優電話通知。

十四、錄取原則與其他規定:

()依面試成績高低排序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惟面試成績未達80分者,本校得不予錄取(從缺)。

()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未獲面試通知(含資料未備齊全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十五、甄選結果公告:

()正取人員俟本校陳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後,另以電話通知應報到日期,逾期未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經錄用人員如中途離職,其所餘職缺由本次甄選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六、  錄取人員須於到職後1個月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十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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