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轉知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及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期間請防疫隔離假之相關函文,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主旨:有關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假及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期間請防疫隔離假之相關函文,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4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3092號函辦理。

二、配合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及人事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64388號函亦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1份。

轉知「臺南市112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新任校長(籌備處主任)遴選簡 章」1份

主旨:檢送「臺南市112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新任校長(籌備處主任)遴選簡 章」1份,請惠予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請有意願者踴躍報 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11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120618918B號函、「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及「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辦法」辦理。

二、有意參加遴選作業者,請詳閱旨揭簡章之規定,並於112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1時30分至5時前,備妥各項規定文件,親自(或委託)至臺南市永華市政中心教育局課程發展科(708201臺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7樓)辦理報名,逾期不受理。

三、旨揭遴選簡章(含申請表件)、出缺學校需求建議書及重大校務議題,請逕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系統(網址:https://bulletin.tn.edu.tw),公告編號217866下載使用。

四、若有疑義,請逕洽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聯絡人羅小姐,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1204。

轉知國立臺南大學第二次公開徵求附屬啟聰學校校長候選人啟事及相關表格1份

主旨:轉知國立臺南大學第二次公開徵求附屬啟聰學校校長候選人啟事及相關表格1份,請惠予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南大學112年5月10日南大人字第1120008308號函辦理。

二、旨揭校長候選人啟事及相關表格刊登於該校附屬啟聰學校校長遴選專區(https://adshselection.nutn.edu.tw/),亦可逕行下載。

轉知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訂於112年6月15日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研習班」

主旨:函轉有關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訂於112年6月15日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研習班」,請鼓勵所屬同仁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112年5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122790號函轉文官學院112年5月5日國院訓字第112050011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轉知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主旨: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11255708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於COVID-19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銓敘部前以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知(本府人事處110年7月14日桃人考字第1100003641號函諒達),公務人員倘因COVID-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三、茲因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前已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函規定,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

轉知本市第7屆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成績表1份

主旨:檢送本市第7屆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成績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本市第7屆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參賽隊伍成績優良敘獎原則如下:

(一)公務人員男、女子組區分甲、乙、丙組,各組獲第1名隊長及隊員各敘嘉獎1次,該隊之領隊、教練、管理及實際參與球隊訓練、管理人員等擇2人各敘嘉獎1次。

(二)教職員男、女子組獲第1名隊長及隊員各敘嘉獎1次,第2、3名隊長及隊員頒發獎狀1紙;另就各領隊、教練、管理及實際參與球隊訓練、管理人員等擇2人依前開名次敘獎額度分別敘獎或頒發獎狀。

二、依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學校教職員記功2次以下之獎勵案件,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敘獎;校長獎勵案件,應函報教育局核辦。

三、比賽成績優良之公務人員,由權責機關逕依前述規定敘獎;適用學校教職員敘獎規定者,則由組隊之各區公所彙整敘獎人員名冊後,函送服務學校辦理敘獎事宜或本府教育局核發獎狀;另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選手敘獎部分,則由該公司本權責辦理獎勵事宜。

Subscribe to 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