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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相關業務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相關業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3年5月1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1265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114學年度將再決定是否賡續商借)。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113學年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簡章(含積分表)」1份

主旨:檢送「113學年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簡章(含積分表)」1份,請惠予協助公告及轉知所屬,並請有意願者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1014號函辦理。

二、旨揭簡章及相關表件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頁公告為準(網址:https://www.k12ea.gov.tw/)。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3年5月1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2021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114學年度將再決定是否賡續商借)。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影本

主旨:檢送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究應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銓敘部以旨揭令規定如下:

(一)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本府112年7月11日府人考字第1120189321號函諒達)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

(二)另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前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三、各機關(構)公務員如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影本

主旨:檢送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本府112年2月3日府人考字第1120022887號函諒達)所稱「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指公務員就其已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肖像權等權利之行使,以自己名義運用者,得參與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相關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以一次性明確授權予他人使用者,得參與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所進行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

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

主旨:函轉「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34906B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34906A號令,公立學校教師曾任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處理原則進用、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研究工作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等級相當:按其月支報酬,依任職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聘用人員薪點後,再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

(二)服務成績優良: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三)性質相近: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所稱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三、隨函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解釋令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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