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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高雄市113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第二次新任校長遴選簡章」一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113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第二次新任校長遴選簡章」一份,請協助公告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23日高市教高字第11335574600號函辦理。

二、旨揭遴選簡章、重大校務議題及申請表件請逕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kh.edu.tw/最新公告)下載。若有疑義,請逕洽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聯絡人王先生,聯絡電話:07-7995678分機3025。

轉知修正「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申請附件格式一案

主旨:有關修正「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申請附件格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案為修正上開要點申請附件格式,其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附件一:

1、領據暨切結書申請人資料,新增「申請人職稱」一列。

(二)附件二:

1、獎勵經費請領清冊欄位,新增「職稱」一欄。

2、檢附資料檢核表,刪除「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之帳戶資料」項目。

三、檢附修正後「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申請附件1份供參。

本校為因應颱風來襲,如遇「桃園市」宣布放「災防假」時,代理(課)教師報名、甄選、報到情形說明如下

本校為因應颱風來襲,如遇「桃園市」宣布放「災防假」時,報名、甄選、報到情形說明如下

代理()教師「報名當日」如遇「桃園市」宣布放「災防假」時,則順延至下一招考梯次辦理報名,各梯次報名日期並依序遞延。例如第8招報名日放災防假,順延至第9招報名日辦理報名,第9招報名日放災防假,順延至第10招報名日辦理報名….以此類推。

本校113學年度第1次第9招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結果及113學年度第2次第7招代課教師甄選結果公告

本校113學年度第1次第9招代理教師甄選結果公告
一、本校113學年度第1次第9招代理教師甄選錄取名單:
無人報名
二、本次甄選結果尚缺科目如下,依簡章公告日期續辦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之第10次招考。
1.英文科(請假及育嬰虛缺預估缺) 1名
2.數學科(育嬰虛缺)1名
3.生活科技科(實缺)1名
4.童軍科(實缺預估缺)1名

本校113學年度第1次第9招代課教師甄選結果公告
一、本校113學年度第1次第9招代課教師甄選錄取名單:
無人報名
二、本次甄選結果尚缺科目如下,依簡章公告日期續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之第10次招考。
1.地球科學科1名
2.生物科1名
3.理化科1名
4.體育術科-女壘1名
5.體育術科-合球1名
6.視覺藝術科1名

轉知本市第8屆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比賽成績及績優參賽隊伍人員獎勵一案

主旨:有關本市第8屆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比賽成績及績優參賽隊伍人員獎勵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賽事業於113年6月29日(星期六)假桃園市立綜合體育館辦理完竣,參賽隊伍總計124隊,參加人員約1,700人。本屆賽事援例分為公務人員男子甲組、乙組、丙組與公務人員女子甲組、乙組、丙組,以及教職員男子組、女子組,共計8組,檢附各組比賽成績表1份。

二、依本市第8屆公教人員羽球錦標賽實施辦法所定績優參賽隊伍獎勵原則如下:

(一)公務人員各組第1名之隊長及隊員各敘嘉獎一次;另該隊領隊、教練、管理及實際參與球隊訓練、管理人員,擇其中2人各敘嘉獎一次。

(二)教職員組第1名之隊長及隊員各敘嘉獎一次,第2 、3名隊長及隊員頒發獎狀1紙;另就各領隊、教練、管理及實際參與球隊訓練、管理人員,擇其中2人依前開名次獎度敘獎或頒發獎狀。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度教育部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招募計畫」一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度教育部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招募計畫」一案,請鼓勵所屬符合資格人員報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7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3024號函辦理。

二、旨揭計畫研習資訊如下:

(一)臺北場-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集會堂:113年7月22日。

(二)高雄場-蓮潭會館國際宴會廳國際一廳:113年7月24日。

(三)臺中場-中山醫學大學國際會議廳:113年7月26日。

三、為建置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本次研習係招募調查專業人員,其需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之調查員資格,並具備下列經歷之一者:

(一)曾任或現任校長。

(二)曾任或現任主任三年以上。

(三)曾任或現任主任、組長,合計五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學校家長會會長、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理監事,合計五年以上。

(五)曾任或現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全國或地方教師會理監事,合計五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三年以上,兼任教師五年以上。

(七)曾任或現任律師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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