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111年1月21日內授移字第1110910185號函
主旨:函轉內政部111年1月21日內授移字第1110910185號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1月21日內受移字第1110910185號函辦理。
二、為使公務人員瞭解「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之內涵精神,該部移民署製作數位課程置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提供公務人員研習時數及時數登記。
三、惠請各機關宣導鼓勵同仁點選學習之。
四、檢附內政部原函供參。
主旨:函轉內政部111年1月21日內授移字第1110910185號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1月21日內受移字第1110910185號函辦理。
二、為使公務人員瞭解「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之內涵精神,該部移民署製作數位課程置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提供公務人員研習時數及時數登記。
三、惠請各機關宣導鼓勵同仁點選學習之。
四、檢附內政部原函供參。
主旨: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新改版之「人事服務網」(以下簡稱eCPA)、「待辦事項行事曆系統」(以下簡稱待辦系統)與「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預定於本(111)年2月14日起正式上線提供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月20日總處資字第1115000021號函辦理。
二、本次上線3項系統均以使用者導向優化操作介面,採用響應式網頁設計(RWD)並支援跨瀏覽器,於不同尺寸之螢幕裝置(如電腦、平版、手機等)使用均能自動調整網頁內容,提供使用者最佳瀏覽畫面。另eCPA增加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登入功能,支援行動裝置生物特徵驗證機制;待辦系統(原舊版eCPA-待辦事項下線停用)則自動介接人事總處人事作業各應用系統訊息,增加自行設定電子郵件通知及以行事曆顯示等功能。
三、檢附前開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及附件,請轉知所屬同仁運用。
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一、招聘類別及缺額:
(1)數學虛缺(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缺)(預估缺)1名
二、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8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第9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7日8時至12時止
第10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9日10時至14時止
第11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11日10時至14時止
第12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15日10時至14時止
第13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17日10時至14時止
第14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21日10時至14時止
第15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23日10時至14時止
第16招報名時間 111年2月25日10時至14時止
三、詳請參閱簡章
一、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代理教師甄選結果公告:
(1)數學科虛缺(娩假及育嬰留停虛缺):無人報考。
(2)輔導科虛缺(育嬰留職停薪虛缺)1名:正取童○鈴。
二、 成績複查時間:111年1月24日下午4時前,持身分證向本校申請。
三、 以上正取錄取人員請於111年1月25日(星期二)上午8時至10時,至本校人事室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 辦理報到時請攜帶以下資料:
1.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2.教師證或修畢學程證明書影本(無則免附)。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如有眷屬隨同加入健保者,請準備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5.郵局通儲帳戶封面影本。
6.殘障手冊(無則免附)。
五、本次簡章已公告完畢,餘缺待下次簡章公告5日後再行招考。
主旨:由於COVID-19 Omicron變異株疫情於各國持續升溫,為維護我國防疫安全並逐步恢復正常生活,鼓勵已完成基礎劑接種且間隔滿12週之18歲以上之教職員工,可接種追加劑(Booster dose),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03439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專家會議決議,經評估國內外疫情風險、國內疫苗供應現況並參酌各國疫苗接種政策,調整及建議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如下:
(一)已接種基礎劑(primary series)第1劑COVID-19疫苗之民眾,經醫師評估符合接種間隔後,第2劑可選擇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接種任一廠牌COVID-19疫苗。
(二)經醫師評估有免疫不全或免疫力低下且病情穩定之12歲以上民眾,應接種基礎加強劑(additional dose),其與第2劑COVID-19疫苗間隔至少28天,建議優先接種mRNA疫苗(如Moderna、BNT)或次單位蛋白質疫苗(如高端)。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市公私立國小、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國中小附設幼兒園採預防性停課,於111年1月14日(星期五)最後一天上課,提早1週放寒假,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減輕校園群聚風險,本府各級機關學校人員,如於111年1月17日至20日有照顧旨揭校園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三)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 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比照勞動部109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各級機關學校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以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