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書函以,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否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一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書函以,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否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39537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7條規定:「(第1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第2項)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各學校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具領亡故退休教職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以學校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