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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9901號函辦理。

二、查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復查教育部106年1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函規定略以,依勞動部106年10月24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1984 號函示,「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法院對受僱者聲請收養認可之裁定(含記載於聲請書或筆錄者)外,如因收出養媒合、近親或繼親收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致法院未再特別准其先行共同生活者,得以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又如係提出村、里長之證明者,須足堪認定當事人確有收養之意願。教育人員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轉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主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2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轉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辦理「虎虎生風_廉潔燈謎王」網路猜謎廉政宣導活動

主旨:有關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辦理「虎虎生風_廉潔燈謎王」網路猜謎廉政宣導活動,請協助周知並鼓勵機關同仁、民眾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政風處111年1月28日桃政預字第1110000583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為擴大宣導廉政理念,訂於春節期間舉 辦旨揭網路燈謎活動,期透過寓教於樂方式,增進民眾反 貪意識。

三、旨揭活動期間自本年度1月28日0時起至2月28日24時止,活 動獎項包含iPhone 13 pro max 256 GB、禮券2萬元、任天 堂 Switch主機加健身環、Garmin智慧腕錶及200元禮券100 份等多項好禮,凡答題完成九宮格任一連線即享有抽獎機 會。

四、本網路猜謎活動連結置於「2022台北燈節」官網 (https://2022lanternfestival.taipei/tc/),請協助轉知機關同仁及民眾踴躍上網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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