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傑出校友推薦相關資訊一案
主旨:有關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傑出校友推薦相關資訊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112年12月26日致職發字第11200014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主旨:有關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傑出校友推薦相關資訊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112年12月26日致職發字第11200014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2月18日桃警少字第1120152350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共計6場次,如下:
轉知建國科技中心113年1月份教師研習
(一)主題:科技社群共備_橋樑結構與程式遙控小車
1、時間:113/1/5(五),13:30-16:30
2、地點:建國國中資源大樓一樓自造教室
3、活動編號:J00004-231200007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2月20日部法一字第112563926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茲以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已保留本職職缺,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爰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惟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對於訓練期間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又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當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市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各類藝術才能班鑑定採線上報名辦理(報名網址:https://tyc.sfes.tyc.edu.tw),旨揭 招生簡章已公告於本府教育局網站(https://www.tyc. edu.tw/)-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報名系統及113學年度國 民中學藝術才美術班鑑定承辦學校(東安國中)網頁。
如附件
祝大家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