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3名辦理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相關業務一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3名辦理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相關業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18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0642B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規劃於115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3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間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