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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辦理112年社造學習課程「成為在地生活觀察家」簡章及宣傳圖檔各1份

主旨:檢送本局辦理112年社造學習課程「成為在地生活觀察家」簡章及宣傳圖檔各1份,請鼓勵所屬人員踴躍報名參加並協助宣傳週知,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課程旨在傳揚社造觀念與方法,培育民眾透過學習社造,關心地方生活議題,以深化民主治理價值,實踐桃園永續發展。訂於112年4月19日(星期三)及4月26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於虎頭山創新園區多功能展館舉辦2場次。

二、請各單位依業務學習需要,鼓勵所屬人員踴躍報名參加並同意給予公假參訓,報名參加者每場給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受理報名期限至112年4月18日。

三、請協助將課程資訊轉載於所屬網站及網路社群媒體協助宣傳,詳情請上「桃園社區營造中心」臉書粉絲專頁或「台地-桃園社造資訊網」查詢。本案課程聯絡人:桃園市社造中心輔導團劉千如小姐,0911-927396。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並於112年7月1日生效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3290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日及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51號總統令公布,增訂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6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8條、第16條、第21條、第27條及第51條條文,施行日期為112年7月1日。依修正後條文規定,各機關學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次公保法增訂第6條之1,依司法院釋字第811號解釋意旨,將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其追溯加保相關事宜,提升於本條明定之。銓敘部110年12月6日部退一字第11054037291號令,自112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二)有關本次公保法第8條增訂第6項至第9項規定,適用112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公保法第16條第4項第3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以下稱公保法第8條第6項人員)之公保費率部分:

轉知桃園市政府府參事辛柏逸等17人為本市112年模範公務人員

主旨:核定本府參事辛柏逸等17人為本市112年模範公務人員(如後附名冊),請查照。

說明:依本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規定,本市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牌1面、獎金新臺幣5萬元及公假5日(公假5日須於113年3月27日前請畢);並將另函通知頒獎事宜。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3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0696號函、總統府秘書長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40號函及同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70號函辦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預計於112年6月30日起施行「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人事派免令電子化措施」(以下簡稱派免令電子化措施)一案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預計於112年6月30日起施行「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人事派免令電子化措施」(以下簡稱派免令電子化措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2年3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868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各1份。

二、為推動派免令電子化措施,人事總處已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以下簡稱MyData)建置派免令線上檢視系統,並規劃各機關學校使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完成派免令核定後,將由系統自動傳輸派免令資料至MyData,提供公務人員透過「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eCPA)」以電子憑證(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登入,再至MyData線上閱讀、查詢及列印派免令資料;至派免令副本則規劃以電子公文交換方式傳送。

三、自112年6月30日起,公務人員派免令可經由憑證登入後,於任何時間、地點取得使用,爰請預為轉知所屬公務人員妥為運用,俾利派免令電子化措施推動。

轉知銓敘部函以,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銓五字第11255441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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