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來函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2月20日部法一字第112563926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茲以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已保留本職職缺,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爰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惟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對於訓練期間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又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當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