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轉知桃園市第11屆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實施計畫

主旨:檢送「桃園市第11屆公教人員桌球錦標賽實施計畫」1份,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促進本府同仁身心健康、提倡運動風氣,並培養團隊精神,特舉辦旨揭賽事。

二、本屆賽事規劃內容如下:

(一)比賽時間:115年9月12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6時。

(二)比賽地點:桃園市立桃園高級中等學校體育館(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38號)。

(三)組隊方式暨參加資格:

1、公務人員組:

(1)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區公所(復興區含代表會)、事業機構、本府退休人員協會、本市議會及本市審計處組隊參賽,得分別組男、女子隊伍各1隊;惟上屆參賽隊伍依成績結果屬本屆甲、乙組隊伍者,不受上開隊數限制。其中原住民族行政局、法務局、客家事務局、青年事務局及婦幼發展局,得聯合組隊,或併同府本部、新聞處、秘書處、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合組市府聯隊。

(2)參賽選手以編制內現職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理、駐衛警察、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按月計酬之約用人員為限,不含替代役;本府退休人員協會隊伍參賽選手,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市議會及本市審計處退休公教人員為限。

2、教職員組: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5年7月1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3671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5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間: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本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桃園市政府115年公教員工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

主旨:檢送「本府115年公教員工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友善職場-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辦理。

二、旨揭托育服務機構優惠措施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優惠對象及方式:

1、優惠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公教員工,包含公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以及本府所屬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之職員。

2、憑員工卡、識別證或在職證明等文件,可享優惠方案。

(二)本府係提供優惠措施資訊予同仁自由參考運用,如發生消費糾紛或訴訟,由同仁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不介入當事人與托育服務機構間之履約爭議。

(三)案內優惠措施效期為2年,期間如終止特約關係,或托育服務機構停止營業,將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站。

(四)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及優惠措施,可自行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查詢。

三、請貴機關(學校)於115年7月31日前,持續洽詢所屬員工(孫)子女已受托,或當地之合法立案、評鑑優質且無不良紀錄或其他重大缺失之托育服務機構,與本府人事處簽署提供托育服務優惠方案之意願,以提供本府員工多樣化之托育選擇。

宣導「勿以LINE等通訊軟體傳送個資」以防範洩密情事

主旨:請加強宣導「勿以LINE等通訊軟體傳送個資」,以防範洩密情事,落實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保護,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15年7月3日桃政安字第1150004684號函辦理。

二、近期接獲多起檢舉,機關基於公務聯繫便利,使用通訊軟體(如LINE)傳遞含個人資料之文件或訊息等情事;惟通訊軟體之伺服器多設於境外,若於其中傳輸含有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病歷等)之文件、相片或對話紀錄及機敏性公務資料,將大幅增加個資外洩及發生洩密情事之風險。

三、為落實資安防護與保密義務,請加強向同仁宣導下列事項:

(一)落實資安防護及公務文書保密意識:提醒同仁辦理公務如有必要傳遞涉及個人資料或具機敏性之文書時,應透過政府機關內部封閉式資訊系統、加密公務電子郵件或實體公文等正式管道,嚴禁將含有個人資料或公務機密之文件、影像或其他資料,上傳至即時通訊軟體,亦不得傳送或提供予與業務職掌無關之第三人(包括已離職、退休或調任其他機關之人員),以確保資訊安全及維護個人資料與公務機密。

(二)加強群組控管:提醒各單位若因公務確有成立通訊軟體群組之必要,應指派專人管理,定期清理成員名單(如離職、調職人員應立即移出群組),並宣導群組內不得傳送涉及個人資料或具機敏性文書資訊。

Subscribe to 行政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