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4年5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48256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附件
376735100E_1140043960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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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735100E_1140043960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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