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職稱:約僱人員(教師助理員)。
三、待遇:依約僱人員五等280薪點計酬,折合每月薪資約37,800元;另須自付勞健保及離職儲金自付部分。
四、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
五、僱用期間:僱用期間自通知113年實際報到之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六、工作地點: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33850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六路1號)。
七、資格條件: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本職缺係因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八、工作項目:
(一)擔任特教車照顧學生上下學業務。
(二)照顧學生日常生活作息業務。
(三)佐理特教班教學相關事項業務。
(四)協助處理特教班突發事件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九、簡章及報名表件:
自即日起至113年8月14日公告於:
本校網站(網址:https://163.30.83.109/)
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平台(https://drp.tyc.edu.tw/TYDRP/Index.aspx)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2.aspx)。
十、報名時間、地點:
(一)時間:113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16時以前受理親自或通訊報名,若為通訊報名請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南崁國中約僱人員」,逾期不予受理。
(二)地點: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人事室(33850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六路1號)。
(三)聯絡電話:03-3525590轉710人事主任或轉610輔導主任。
十一、報名時檢具下列證件(影本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
(一)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本人照片、職務歷練及自傳,表格請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民眾/事求人/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下載)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三)經歷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十二、面試日期、地點、甄選方式:
(一)日期:先就書面資料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面試,並另行以電話通知其甄選日期、 地點接受甄試,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通知面試及錄取之應徵者如欲退還相 關履歷資料,請檢附回郵信封,郵資不足者不予寄還。
(二)甄選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三)甄選方式:
1.面試80%(就儀表態度、溝通表達能力、專業知識、發展潛能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2.資績20% (以書面審查,就學經歷、特殊專長條件等作綜合考評。)
※本次甄選錄取正取1名、另視成績酌增備取1名,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四)遇天然災害為人力所不能抗拒而需延期時,將依本校網路公告日期另行應試。
十三、甄選結果:
(一)甄選錄取人員名單於甄選結果報請本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s://163.30.83.109/),錄取人員應自行上網查詢,本校不另以電話通知。
(二)本案錄取報到人員,應於報請本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再另行通知其辦理到任事宜,逾期以棄權論,由備取者遞補,備取期間自錄取公告日之翌日起算三個月。
(三)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表-需含胸部X光透視,請於二週內繳交,逾期未繳交,或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均予取消錄取資格。
(四)報到時請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十四、其他事項:
(一)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經甄選擇優備取人員,俟原僱用人員出缺時,通知遞補僱用。(備取期間自錄取公告日之翌日起算三個月)
(三)僱用人員有關勞動條件之權利義務事項,依僱用契約書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若因檢附私文書證件有偽造、變造不實者除依中華民國刑法移送法辦外,並逕予取消錄取資格,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四)約僱人員如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有案之人員,應主動告知本校,並停止領受原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優惠存款。
(五)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