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4學年度商借教師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辦理國際教育交流與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一案
主旨:轉知114學年度商借教師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辦理國際教育交流與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3月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0740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預計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與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