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主旨:本府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賡續參與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89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相關試辦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規則,請依本府111年1月5日府人考字第1100337058號函辦理。
附件
376736800A_1110279352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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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
公告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