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110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初級及中級暨中高級)通過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主旨:有關本府110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初級及中級暨中高級)通過人員給予適當獎勵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按本要點第7點規定:「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於所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網站或內部公布欄建立通過客語認證人員榮譽榜。
(二)由本府客家事務局或該員工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於公開場合表揚,並得頒發獎牌或獎狀予以嘉勉。」同要點第8點規定:「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行政獎勵:
1、通過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2、通過中級認證,嘉獎二次。
3、通過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
4、同一敍獎事由不得重複獎勵。但取得不同腔調之認證者,不在此限。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者,不得於其後以通過較低級別認證申請獎勵。」。
三、次依本要點第12點規定:「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者,應於合格證書或學習時數證明核發後二個月內,檢附前開文件影本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由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逕依權責辦理之。」爰此,請給予通過客語認證之所屬員工適當獎勵,並逕自辦理本案相關敘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