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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112學年度國民中學各類資賦優異學生入學前鑑定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03688號函辦理。

二、基於國小教師長期觀察較國中入學後短時間的教師觀察推 薦更為精確,及為提供資優學生國中三年完整的資優服務 等專業考量,本市112學年度國中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採 入學前鑑定,於明(112)年3月至5月辦理初、複選,申請鑑 定資格為111學年度國民小學6年級學生,鑑定類別包含創 造能力、學術性向英語、學術性向數理暨自然科學資賦優 異等4類。

三、本案請各校宣導周知,並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使親師生 充分知悉112學年度國中各類資賦優異學生入學前鑑定事 宜;另詳細鑑定日程請依鑑定簡章發布為準。

轉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主旨:有關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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