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簡章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及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111年11月9日桃資源字第 1110010044號函辦理。
二、旨揭簡章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 (修)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同等學歷(力)依「入學高 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二)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資格之學生。
(三)111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 確認個案,且登錄之障礙類別應符合報名之簡章類型。
三、112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共分三種簡章,學生僅能選擇一種簡章報名,不得重複,且不得參加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其他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
性輔 導安置,違者取消本安置資格,安置類型如下:
(一)112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特殊教育學 校簡章。
(二)112學年度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 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