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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並於112年7月1日生效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3290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日及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51號總統令公布,增訂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6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8條、第16條、第21條、第27條及第51條條文,施行日期為112年7月1日。依修正後條文規定,各機關學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次公保法增訂第6條之1,依司法院釋字第811號解釋意旨,將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其追溯加保相關事宜,提升於本條明定之。銓敘部110年12月6日部退一字第11054037291號令,自112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二)有關本次公保法第8條增訂第6項至第9項規定,適用112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公保法第16條第4項第3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以下稱公保法第8條第6項人員)之公保費率部分:

轉知桃園市政府府參事辛柏逸等17人為本市112年模範公務人員

主旨:核定本府參事辛柏逸等17人為本市112年模範公務人員(如後附名冊),請查照。

說明:依本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規定,本市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牌1面、獎金新臺幣5萬元及公假5日(公假5日須於113年3月27日前請畢);並將另函通知頒獎事宜。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3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0696號函、總統府秘書長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40號函及同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7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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