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市111學年度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宣導事宜
主旨:有關本市111學年度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宣導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並轉知親師生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主旨:有關本市111學年度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宣導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並轉知親師生知悉,請查照。
說明:
111/1/14 、111/1/19
分別抽驗兩家有機蔬菜SGS農藥檢驗皆未檢出。
檢驗報告如附件
請大家安心食用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9901號函辦理。
二、查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復查教育部106年1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函規定略以,依勞動部106年10月24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1984 號函示,「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法院對受僱者聲請收養認可之裁定(含記載於聲請書或筆錄者)外,如因收出養媒合、近親或繼親收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致法院未再特別准其先行共同生活者,得以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又如係提出村、里長之證明者,須足堪認定當事人確有收養之意願。教育人員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主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2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110學年度九年級第 3 次學力測驗時程表及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1年1月27日師大進字第1111002651號函辦理。
二、旨揭測驗相關訊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