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4學年度商借教師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一案
主旨:轉知114學年度商借教師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2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0768A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國教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14年8月1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