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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所幫助學生
獲得成功的優質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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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為促進同學對學系特色的了解,並協助同學規劃未來學涯,本校牙醫學系特別規劃OPEN DAY活動。
主旨:有關資優教育資源中心(武陵高中)辦理本市114年度資賦優異學生暑期營隊「BETTER LIFE」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校113學年度高中均質化實施方案「113-5創意無界智慧文創」計畫辦理創意分享課程活動。
二、營隊名稱:「AI造夢工場 Dream Makers: AI x 文創 x 創業」
主旨:檢送「臺北市114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作業簡章」1份,請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5月29日北市教中字第1143067074號函辦理。
二、申請參加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者,請詳閱旨揭簡章規定。
三、新任校長遴選報名時間訂於114年6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4時,逾時不受理。報名參加遴選人員應填妥規定之相關表件,親自前往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325巷7號)報名,恕不受理郵寄或委託報名。
四、本年度審查文件格式及內容說明如下:申請者請以A4直式橫書格式雙面列印,將下列各項文件資料依序備妥。所送文件未符規定者,應於報名當日下午4時前補正之,並依簡章規定送達指定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每人至多填2所學校),並貼妥1吋彩色照片。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候選人國籍具結書。
(三)學校經營計畫,本文為14號字,行距24pt,以16頁為上限(不含封面、封底及目錄),內容應包含:
1、過去服務績效:過去於服務學校所解決的問題及創新之作法。
主旨:轉知全國教育聯盟辦理114年「大臺中好人好事代表暨社會教育奉獻楷模選拔大賽」,請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國教育聯盟114年5月20日全教盟字第1140520005號函辦理。
主旨: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廉政署114年1月6日廉防字第11405000030號函辦理。
二、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如: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四、檢附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各1份(如附件)。
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一覽表、短片及懶人包,請協助宣導轉知所屬同仁,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5月20日總處給字第114400088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影本1份。
二、人事總處為促進公教員工瞭解各項福利服務措施,提供旨揭一覽表、短片及懶人包,請貴機關(學校)於適當場合宣導上開資訊,並於新進人員報到時供其參考運用。
三、檢附旨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一覽表、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懶人包及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短片檔案下載說明各1份。
主旨:轉知東莞台商子弟學校114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27日臺教文(二)字第1140050891號函辦理。
二、檢附學校函文及甄選簡章各1份。
主旨:轉知教育部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師資培育相關業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1368A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規劃於114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