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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開南高中111學年度菁英班家長說明會通知

一、本校近年來積極推動多元學習,以「升學型、技術領先、與國際接軌的學校」為目標,期使同學們厚植競爭力、成為國際型多元人才,為自己開創璀璨的天空,因此特別於111年3月12日(星期六)及4月23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辦理兩場「菁英班家長說明會」。

二、懇切期望 貴校協助宣導,歡迎國中師長、家長及子弟們共襄盛舉,報名方式如下:

轉知清華高中「桃連區111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簡章」

一、本校特色招生開設「台鐵桃捷特攻班」、「國軍專班」及「餐飲特色美食班」。

二、檢送本校「桃連區111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簡章、報名表」(如附件),請貴校協助公告並鼓勵學生踴躍報名。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9901號函辦理。

二、查留停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復查教育部106年1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函規定略以,依勞動部106年10月24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1984 號函示,「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法院對受僱者聲請收養認可之裁定(含記載於聲請書或筆錄者)外,如因收出養媒合、近親或繼親收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致法院未再特別准其先行共同生活者,得以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又如係提出村、里長之證明者,須足堪認定當事人確有收養之意願。教育人員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轉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主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2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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