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學生應達成以下標準,始得領取畢業證書,否則領取修業證書:

1.扣除學校核可公、喪、病假,上課出席率至少須達2/3以上。

2.獎懲抵銷後,須未滿三大過。

3.四大領域以上畢業(六學期)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60分)以上。


每學期領域不及格的同學,學校於開學後兩個月會進行補修補考意願調查

補修補考進行時間為寒暑假

請同學自己注意,並準時參加

附件
畢業資格.pdf (127.95 KB)